近日,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,依法对文某、文某红、陆某甲、时某杰、陆某乙、陆某飞提起公诉。
2021年9月23日晚,被告人文某、文某红伙同被告人陆某甲、时某杰将停放在灌阳县文市镇文市村某屯一山坡路边挖掘机破碎锤,由被告人文某红使用借来的氧焊机将破碎锤的外壳切割成块,四人合力搬上皮卡车盗走,运至全州县两河镇一处废品收购点销赃,非法获利2000元人民币(以下币种相同),被告人文某分得300元,被告人文某红分得700元,被告人时某杰、陆某甲各分得500 元。过后,被告人文某又和文某红伙同陆某乙、陆某飞于2021年9月28 日晚,将该挖掘机破碎锤的锤柱盗走,用一辆皮卡车运至全州县石塘镇亠处废品收购点销赃,非法获利 2304元。经灌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,被盗挖掘机破碎锤总成(包括锤柱和外壳)价值为22100元。
2021年12月28日,灌阳县人民检察院将该三人起诉至灌阳县人民法院,目前该案已于2022年4月18日判决。